湖南某公司员工宋小姐怀孕两个月后,经医生检查发现胚胎一直没有成长,医生表示,这样的情况只能进行流产。流产后,宋小姐请假十天在家休息,但当其上班后,发现公司已经扣了她休息十天的工资,人事部的HR告诉她,公司只规定生产的女职工有产假,而对于流产的女职工未规定可以休假,所以只能按事假扣她工资。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该公司的做法显然违法了。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宋小姐是在怀孕两个月后流产的,按照该条例享有15天的产假。该公司因其流产后请假十天而作为事假扣发宋小姐的工资的做法是错误的。
同时在补充两个知识点,《特别规定》在第七条中写明: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另外,《特别规定》中的第八条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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