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企业缺少有效甄别真假学历的手段,因此不排除应聘者学历造假而入职工作。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旦企业发现学历造假的员工,想将其辞退,很有可能员工还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企业这样做需要支付赔偿金吗?我们且先看下面的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背景
长沙市欣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因员工高雅丽的学历存在造假,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反诉要求高雅丽退还在职期间的工资48255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高雅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202元,并驳回了科技公司要求返还工资的诉求。科技公司不服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长沙中院经审理查明,高雅丽入职时填写的是湖北大学工商管理本科学历及提供的毕业证书为虚假,其真实学历为湖北大学旅游英语专科学历。长沙中院认为,高雅丽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关于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及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科技公司主张高雅丽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存在严重欺诈行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应自始无效,并提供入职登记表、应聘登记表、学历证、社保证明佐证。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应聘者的学历、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招聘员工的核心依据,应聘者提供虚假信息不仅对其他应聘者不公平,用人单位亦完全可能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高雅丽在入职时提供虚假本科学历的事实清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故科技公司以高雅丽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需向高雅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因高雅丽在职期间提供了劳动,科技公司依法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故科技公司主张高雅丽返还在职期间的工资48255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理由,长沙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关于赔偿金的判决事项,并改判上诉人科技公司无须支付被上诉人高雅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202元。
高雅丽收到长沙中院的判决后,不服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科技公司以高雅丽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为由,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无需向高雅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裁定驳回高雅丽的再审申请。(注:以上企业名称和人名皆为化名)
案例分析
从上面案例可以看出,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属于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因此企业可以据此来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因此也无需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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