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定工资保密 打听工资被开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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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工资保密制 劳动纠纷案例

现在很多国内企业都有类似的工资保密制度,它在保护员工隐私,防止员工互相攀比,减少员工冲突和流失,便利企业管理上确有优势。但是一旦有员工违反了工资保密制度,打听他人工资,公司能够将其开除吗?且看下面的经典案例

公司规定工资保密 打听工资被开除合法吗?

苏州某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技术部员工龚钊从事电子调试工作,与公司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约为每月4500元。该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以龚钊等7人要求加薪为由解除与龚钊的劳动合同。事件起因是龚钊无意间发现工友老王的工资比自己高出了很多,心里不服气,联合了其他几个工友向公司提出同工同酬,升职加薪的请求,不料公司不仅没有同意,反而以龚钊违反“员工之间不许探听薪资”规定为理由,将龚钊开除。

龚钊不服,于同年5月15日向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 仲裁委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裁决,对龚钊的仲裁请求均不支持,故龚钊诉至法院。

该公司辩称:龚钊在签订合同和入职的时候已经签收了员工手册,不得打听彼此的工资以免影响工作,龚钊被除名的理由是串通同工种的多名员工,以加工资为由消极怠工,经教育没有悔改表现,经理部及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给予龚钊除名处理,除名通知已给予龚钊并上墙公告。公司的制度制定合法,内容没有触犯法律,在对龚钊的处理上程序合法,故龚钊的诉讼请求不合理,仲裁委的仲裁是合理的,希望法院驳回龚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该公司应支付龚钊双倍赔偿金。宣判后,该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我们平常的认知,公司制订的工资保密制度属于内部管理制度,而且龚钊在签订合同和入职的时候已经签收;龚钊的行为已经违法了公司的规定,而且公司后期对龚钊的处理上也没有什么毛病,为什么最后法院还是支持了龚钊呢?

【法官释法】法院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以龚钊私下同他人交流工资数额,提出加薪要求,并进而消极怠工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某公司在第一项举证中,仅提供了证据证明龚钊存在与他人交流工资数额,与其他共7人联名提出书面加薪要求的事实,而未举证证明龚钊存在消极怠工、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

某公司举证证明了提供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经公示,开除行为也历经了合法程序,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公司员工个人收入情况,严禁互相打听、攀比,影响正常工作,如有违反者,公司一律以除名论处。”综合以上证据,龚钊存在违反某公司“严禁打听、攀比员工个人收入情况”这一规章制度的情况,法院是否可以以该条款作为依据,认定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呢 ?

法院对某公司的该项规章制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重要的知识点来了啊,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了:同工同酬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实现同工同酬的前提必定是收入的公开,而某公司规章制度中载明的所谓“薪酬保密”显然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故该规章制度不合法,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法官建议】 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既没有规定薪酬必须保密,也不禁止企业采用保密制度。 “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工资分配原则下的审查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制定薪酬保密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自由意志协商的结果,只要双方公平自愿、制定程序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与保护。劳动者若是把自身收入作为隐私看待,那是个人权利,因而在外国还曾有公司因公布员工工资而被起诉的案件。但薪酬保密作为单位的一项制度性规定,在实际使用中,因缺失约束限制必然在一定范围内与《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存在冲突,对一些基础性、常规性岗位,抑或同一工种的劳动者而言缺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在薪酬保密的情况下,劳动者缺乏知情权,其同工同酬的权益无以凭借。也有观点对于薪酬保密制度认为“员工有权利了解自己工资情况,也有权利了解同等条件下其他员工待遇,这涉及企业对待员工是否公平的问题。” 类似本案这样员工因私下打听同事工资而被开除的案例在现实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的确可以制定公司规章制度,但因打听工资就被开除显然不合理。违反公司的工资保密制度并不属于劳动合同的根本违约,用人单位就此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精神。 从情理来说,薪酬制度的公开或保密,关系到员工是否拥有足够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若是员工在本单位对他们最切身的利益都不能拥有知情权与参与权,那么对他们的积极性与满意度显然会有所损害。公开的薪酬制度使内部沟通更为有效,可以减少误传,增强信任感。若是薪酬制度本身或实际操作有缺陷误差,能通过畅通的渠道发现、反馈并完善,提升员工的满意度。(该案例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总结:看完以上的案例和法官的解释,相信小伙伴已经明白了,公司可以制订工资保密制度,也可以根据相应的条款对于违反制度的员工予以一定的惩罚,但是如果依此为理由开除员工,显然就不合理也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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