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一类的劳动纠纷案例是最常见的,也是争议最多的。最近就看到一个案例:
蔡双全是新华区某公司的一名操作工。2018年年底,其所在公司发出《2018年会活动》的通知。通知中说明年会中有一系列的员工节目,并且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和安排,要求在岗职工积极参与,蔡双全被安排参与其中一个节目。2018年12月26日下午4时,在公司排练时,由于舞台混乱,蔡双全不慎从台上摔下,造成右手骨折住院15天。事后,蔡双全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司以“非本职工作原因受伤”为由拒绝为其申请。蔡双全出院后,遂以个人名义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后,最终,人社局对蔡双全所受伤害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法理分析:公司认为蔡双全是在参加公司组织的文艺活动中受的伤与其本职工作无关,不能认定为工伤,遂不给蔡双全申请,并且停发了蔡双全在养伤期间的相关待遇。人社局认为,单位组织活动是为了缓解职工工作压力。职工在用人单位组织的文艺活动中受伤,应按工伤处理。本案中,蔡双全参加单位的文艺活动,是单位的安排的一项工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蔡双全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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