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企业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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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期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纠纷案例

前段时间的网络热点“网易事件”,让医疗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HR案例网还特地撰文解释了什么是医疗期。其实与医疗期相关的劳动纠纷案例还不少,我们来看看下面的一个案情。

【案情简介】蒋正喜是H公司的一名会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2013年6月,蒋正喜因病住院,7月出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蒋正喜在家休息二个月。蒋正喜就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

H公司经理觉得蒋正喜长时间休息,影响了其单位的工作,就以蒋正喜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蒋正喜的劳动合同。

医疗期内,企业能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蒋正喜认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H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案件处理】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H公司也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所不当,提出可以让蒋正喜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蒋正喜认为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蒋正喜休病假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蒋正喜在单位工作已满一年,有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H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现蒋正喜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要求H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件评析]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如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存在法律的空白。这就造成以前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对该解除决定提出撤销,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如果提出经济补偿则因无法律规定而不被劳动仲裁所支持。而在现实中,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重新回到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感情上是有抵触的。现在劳动合同法对该法律空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履行或补偿的选择权,展现了立法人性化的一面,是立法的进步。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作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要更加慎重,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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