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例,往往都包含有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计算。有时候,我们的HR不知道这些数字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我们下面通过分享一则案例来进行解释说明,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有益的帮助。
案例背景
杨静雯于2016年11月1日被某通讯公司聘用为客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为试用期3800元,转正薪资4500元。双方签署《试用期(入司)承诺书》《入职承诺书》《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2日止,其中试用期2个月。
杨静雯入职后不久,通讯公司以她不适合工作为由,在试用期内将其辞退。2017年1月8日,杨静雯签署《离职员工工作交接单》,但并未在《离职审计单》《员工离职声明》《辞退告知书》中签名。杨静雯在2017年1月份一直工作到了8号,其中1号她也是正常上班。在试用期工作期间,杨静雯已领取2016年11月份的工资,但通讯公司未向杨静雯发放自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8日的工资。
杨静雯因与通讯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于2017年4月提起劳动仲裁,因逾期未裁决,杨静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通讯公司向杨静雯支付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8日的工资5198元。宣判后,杨静雯不服,遂提出上诉。杨静雯诉请法院判令房产公司支付其工资、加班费、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164元。
最后,省二中院裁决通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通讯公司向杨静雯支付工资5198元、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我们今天就要搞清楚5198和4149这两个数字是怎么来的。
首先,这个案例所涉及到的是一个与试用期有关的劳动纠纷案例。通讯公司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杨静雯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通讯公司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这一点毫无疑问。
工资5198元的计算
杨静雯在试用期,一个月的工资是3800元,通讯公司未支付其2016年12月1日-2017年1月8日的工资。
因此,公司应支付其工资的数额=3800+3800÷21.75×8≈5198元。
加班费及赔偿金4149元的计算
杨静雯在2017年元旦这天正常上班,按照规定,公司要支付其三倍工资。在前面5198元的工资计算里已经包含了元旦这天的工资。
因此,公司还要支付其当日两倍的加班费=3800÷21.75×2≈349元。
由于通讯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杨静雯在通讯公司工作不满6个月,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
因此,通讯公司支付给杨静雯的赔偿金恰好为一个月的工资3800元,3800+349=4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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