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怀孕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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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试用期怀孕,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原来小编一直想当然的认为是肯定不行的,可看了下面的案例之后,小编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

试用期怀孕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案例一:

2018年5月,来自湖南的湘妹子吴萍和周倩(均为化名)同时入职一家教育科技公司,岗位均为课程顾问,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每月工资4000元。入职时,吴萍和周倩还一起签收了录用条件确认书,在确认书里面规定了课程顾问应达到的业绩标准。

在试用期间,这两人的工作业绩均没有达标。8月上旬,吴萍怀孕了。公司以吴萍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辞退,但是留用了周倩。

吴萍表示,自己是怀孕女职工,公司这么做是违法辞退。为此,吴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4000元,却未获得仲裁委的支持。

到了11月底的时候,周倩也怀孕了。公司以周倩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胜任工作且拒绝公司为其调整岗位为由,将周倩辞退。周倩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8000元。这次,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支持了周倩的仲裁请求。 

你说奇怪不奇怪。同样是怀孕被辞退,申请支付赔偿金,为什么仲裁委会否决吴萍而支持周倩的呢?她们俩的情况几乎一致,唯一的区别就是一个是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另一个是转正之后。这里面有什么差别吗?我们再来看下面的案例二。

案例二:

2016年8月,黄丹(化名)应聘到某物流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在该岗位的录用条件中规定必须取得中级会计师的职称,黄丹知晓并签收了录用条件。然而,在试用期间,该公司发现黄丹撒了谎,她并没有取得中级会计师的职称,遂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黄丹宣称自己已经怀孕,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于是向当仲裁委地提请劳动仲裁,申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仲裁委的庭审中,黄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劳动合同法》第42条只是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也即对于“三期”女职工不得进行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所规定的,不受第42条的限制,女职工在试用期间怀孕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庭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代表“三期”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在根据上述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怀孕,如果其行为符合某些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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