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受工伤,相关材料中提及到“生活护理费”和“护理费”,请问二者有区别吗?
答:生活护理费与护理费都是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产生的费用。二者具有时间上的承接性,具有先后之别,并非两项可以同时享有的权利。
1、适用时间段不同。
护理费产生于劳动能力鉴定前,是指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生活护理费产生于伤残等级评定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的。
2、决定主体不同。
护理费的有无需要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且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派人护理;生活护理费的有无取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的确认。
3、支付主体不同。
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或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4、计算方式不同。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如果单位未派人护理,护理费如何计算,法律并无统一规定,各地市的计算标准并不一致,可以参照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护理费的相关规定,根据护理人的误工收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等,结合护理人次、护理期限进行确定;生活护理费则是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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