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需要向员工支付补偿金吗?具体内容,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杨晓怀(化名)于2012年3月入职河南郑州某制造有限公司担任操作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2019年2月25日,制造公司人力资源部HR与杨晓怀进行谈话,告知其合同快要到期,公司不打算续签劳动合同,明天可以不用来上班了。
杨晓怀离开公司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制造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差额。
【案例分析】
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制造公司未能提供合理终止杨晓怀劳动关系的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仲裁庭支持了杨晓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经过调查,杨晓怀离职前的工资标准为扣除社保费用后1750元。而河南郑州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根据《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中的第六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
(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郑州某制造有限公司应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1900元/月的标准,支付杨晓怀经济补偿金13300元(1900元/月×7月)。
仲裁委又依据自《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杨晓怀的实发工资低于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仲裁庭支持了杨晓怀自2018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与郑州市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1800元【(1900-1750)元×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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