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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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试用期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还在试用期中,单方面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能追究员工的违约责任呢?具体情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试用期内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详情

陈桂中(化名)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在试用期中,公司还花费了一定的资金专门为陈桂中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

2016年8月15日,陈桂中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公司拒绝,后其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陈桂中未与公司协商就擅自离职,应该可以追究陈桂中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

仲裁委在仔细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告知该公司,陈桂中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尚处于试用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陈桂中未与公司协商,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法律允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该公司并未与陈桂中签订相关培训协议,故无法追究陈桂中的违约责任。至于陈桂中提出经济补偿金的仲裁申请,由于本案中系陈桂中在试用期内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依法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陈桂中的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1.用人单位需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书面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除劳动者有以下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若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签订相应的培训协议,并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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