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编看到一个案例,一名销售人员和某企业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在合同中载明,该销售人员的工资分为底薪+提成,其中提成工资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后来这名销售人员合同到期离职,他有将近3万元的提成工资还没有支付,找企业索要时,企业以对应货款未能全部收清,且有约在先为由拒绝支付。

企业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拒付提成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第六条第三项: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该销售人员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同时该员工离职前未能收清的全部货款不影响公司行使催收权。因此,企业拒付提成工资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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