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如何计算的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加班基数的计算: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员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
有些单位仅以员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员工补休时,员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员工的身体健康,也使员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但是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安排倒休,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费的六大误区:
1.随意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2.每月工资里含固定加班费
3.发实物或过节费代替加班费。
4.以调休代替加班费。
5.用加班津贴代替加班工资。
6.以计件工资为由不发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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