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网在以前的劳动纠纷案例中就曾经分析过,企业与员工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无效的,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可还是有的企业如此操作,真是不撞南墙不回头,企业万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具体详情,请看今日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刘在明(化名)于2015年5月入职某包装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刘在明每月工资4500元。
另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所谓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其中载明,刘在明本人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包装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随同工资一并支付给刘在明,刘在明自愿承担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
刘在明工作至2018年4月,在他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时,以包装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包装公司认为,刘在明是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在却反过来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且要求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为刘在明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刘在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
劳动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不可规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例中,包装公司与刘在明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表面上,刘在明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包装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对两者都有利,但实际上却存在刘在明在生病、发生工伤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虽然刘在明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双方签订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包装公司应依法缴纳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关于刘在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故在刘在明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包装公司仍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此,劳动仲裁委认定,刘在明与包装公司所订立的《自愿放弃社保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刘在明将每月所得的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包装公司;包装公司依法为刘在明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刘在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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