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殊不知这样的操作是违法的,导致企业出现用工风险,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具体的详情,可以通过HR案例网今日分享的案例进行学习。

【案例详情】
赵少奎(化名)于2016年7月18日入职某机械加工公司,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规定日薪为24.2元,并约定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一直未为赵少奎购买社保。
2018年8月,赵少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该机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150元。
在仲裁委的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赵少奎与公司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劳动合同书、考勤签到表等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赵少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同于通知公司终止用工,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鉴于赵少奎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理应为其购买工伤保险,现因公司未为赵少奎购买社会保险,赵少奎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当向赵少奎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双方存在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为由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仲裁委最后支持了赵少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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