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服务期内离职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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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服务期 劳动纠纷案例

在《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HR案例网为大家分享一则有关服务期的案例,希望能让朋友们获得有益的启发。

员工服务期内离职要支付违约金

案例详情

李翔副(化名)于2017年8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公司将李翔副作为后备技术人才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接受培训的员工在培训结束后5年内不得离职,否则,应当返还培训期间产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考试费、食宿费、交通费。

2017年12月,公司选派李翔副去欧洲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10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支付。培训期间,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李翔副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费用。

2018年3月,李翔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并以EMS特快专递形式向公司邮寄送达了辞职申请。

后公司挽留无果的情况下,要求李翔副返还培训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10万元。李翔副拒不支付。

随后,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李翔副支付违约金10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李翔副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案例分析

李翔副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李翔副与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书》,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培训费以及违约责任,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

李翔副在培训结束后即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因此,李翔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返还培训费、考试费、因出国培训产生的交通、食宿等直接费用10万元。

关于专项培训费。用人单位为了能提供竞争力,投入费用培训员工,是为了员工能在培训后为单位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劳动者既然参加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期协议的,那么就应当尊重并依法履行该约定,一旦违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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