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试用期
朋友们都知道在《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中对试用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在实践中,有的朋友会有疑问,这里面的一些“以上”、“不满”等词究竟怎么确定标准,它包含本数吗?下面,HR案例网就给大家解释一下。
一般来说:
“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
“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按这样的说法,我们再来看试用期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用以下的数学公式来解释就是:
当,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则试用期限≤1个月;
当,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则试用期≤2个月;
当,3年≤劳动合同期限或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则试用期≤6个月。
如果是签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企业可以约定的试用期限最长为2个月。这样的解释不知道朋友们明白了没有,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和学习带来帮助。
推荐阅读:
版权声明:本站原创文章,严禁商用。文章转载、资料下载报错请联系微信号:ssid163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