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遇到一劳动纠纷案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最后结果如何呢?请看今日的案例分享。
【案例详情】
曹文山(化名)于2017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7月,公司突然以曹文山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曹文山对公司的决定不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与曹文山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却无法提高其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而且也没对曹文山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公司的行为是违法解除。仲裁委对曹文山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分析】
在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相关问题时,劳动者不能要求公司同时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来看,当用人单位依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有权选择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解除还是在通知解除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其中的一个月工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与用人单位解除的事实依据及通知解除的时间密切相关。
而支付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主张赔偿金的事实依据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可知:支付代通知金和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不同,只有当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才可以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才能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支付重于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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