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试用期,但并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这样的情况会怎么处理呢?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进行简单的说明。
【案例详情】
小王应聘到某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只约定了3个月试用期,并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小王试用期的工资按照转正后工资5000元/月的80%支付,即4000元。
一个月之后,公司以小王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小王的劳动合同。
小王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最后仲裁结果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向小王支付1000元后,以调解结案。
【案例分析】
经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与小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
但是,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只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可以认定该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是3个月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转正后工资的80%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做法违法,应按照5000元/月的标准全额支付工资。
由于小王未主张补发工作期间少发的工资,为了节省诉讼资源,仲裁员当庭针对劳动合同的错误和小王的申请请求事项予以法律释明,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用人单位补全小王的工资差额。(案例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推荐阅读: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