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朋友咨询小编,她和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及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但实际上班时,公司却常常要求她实行“996工作制”,即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且每周工作6天。她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小编带着这个问题,咨询了相关的专业人士之后,得到的回答是:可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是由国家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因此这位朋友是能索要加班费的。但是如果公司安排她调休了,那么是她无法拿到加班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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