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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线提出辞职后反悔,起诉企业违法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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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辞职劳动纠纷案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很多企业都在开始使用移动办公系统来处理员工考勤、反馈沟通、文件传输等。有一企业员工利用移动OA办公系统提交离职申请,公司批准之后,他竟然后悔,反告企业违法解除。我们来看看最后的结果是怎样的。

员工在线提出辞职后反悔,起诉企业违法辞退

案例详情

2017年10月,小夏进入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工作。公司于2018年开始在内部启用移动OA办公系统,方便员工签到和管理

2020年6月,小夏通过单位的移动OA办公系统,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提出需要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一个月后,公司通知小夏无需上班,并为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可谁知,小夏觉得自己这样离职,公司也不用给补偿,是不是太亏了。于是,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因被违法辞退造成的赔偿金即5个月工资27500元。仲裁机构裁决驳回他的仲裁请求。

同年11月,小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补偿金27500元。

既然小夏提出了辞职,那么他为何起诉公司违法辞退,理由在哪里呢?

小夏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申请离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而其通过移动OA办公系统提交的离职报告不属于书面形式,其实际并未提出离职申请,公司要求其离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认为,小夏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依法为他办理离职手续并无不妥,无需向小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所谓书面形式亦被扩大化应用,不能局限于纸质性质的书面形式,且经审理查明,该公司自2018年9月份开始推行移动OA办公系统,小夏知晓并使用系统参与日常工作活动,其通过系统提交辞职报告亦形成书面记录,已形成电子数据证据,可以认定系小夏主动申请离职。

公司通知小夏无需再上班的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创设、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仅是对离职申请的回复,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夏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而“提前三十日”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专业人士提醒,劳动者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应判断职业风险,权衡利弊,谨慎行使权利,否则,该单方解除权一经行使,非经法定事由及程序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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