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个朋友问到,他由于业绩不达标,被公司直接调岗降薪,公司采用的是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的通知。这位朋友在新的岗位上工作了半年之后,提出了辞职。他想,让公司补足半年的工资差额,理由是公司的调岗降薪未依法采用书面形式,这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无效的。这位朋友的支持会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吗?
咨询了专业人士后,给这位朋友的回答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据此,当事人的默示在符合相应条件下将视为其意思表示。所谓默示,是指当事人的真正意思表示不能由直接表示得知,而仅由间接表示推知的行为,即可从其行为中用逻辑推理和实际生活的习惯原则来推知的意思表示。默示视为同意的规则也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但是,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并未采用书面方式,而是采用默示的方式。
那么,什么样的默示变更合同是有效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是可以通过劳资双方的相关行为来间接推定劳动合同是否已经变更以及是否属于有效变更。
这位朋友是公司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调岗降薪,他接到通知后虽然保持沉默,但由于他已按照通知要求到新岗位上班,而且在一个月未提出异议,故可以推定这位朋友与公司之间已经就劳动合同的变更协商一致,该劳动合同变更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他以公司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以及主张补足工资差额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劳动仲裁机构是不会支持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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