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加班费
昨日有朋友在HR案例群中咨询了一个问题:不定时工作制下,是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由于群主小编还没有操作过不定时工作制,因此只能借助其他朋友提供有关系的信息。有朋友找到以下的文件和政策: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由以上政策信息,我们进行如下总结:
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但是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的仍然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企业中不是所有岗位都能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只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等。
3、让员工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要在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进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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