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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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些企业很抗拒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原因在于他们认识上有错误,以为一旦很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好像就拿到了“免死金牌”,不好管理,也不能辞退。包括一些员工也认为其相当于以前的“铁饭碗”,签了就不用担心丢工作,于是有些人开始不遵守劳动纪律,认为单位反正拿我没有办法。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否终止或解除?

其实这些想法都是误解,简单说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说绝对不能终止或者解除,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首先来说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终止的若干情形,其中除了“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这一情形不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符合其他几项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依法被终止的。

终止事由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符合前述法定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次来说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并没有进行特别规定,也就是说,在符合法定可解除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综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些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误认为用人单位自此不能终止或解除合同,因此就懈怠工作甚至不遵守劳动纪律,这样不仅会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劳动者自身利益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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