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如何进行计算,想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白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助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里出现了两个延伸问题:第一个问题,那就是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该如何计算?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说明。
【案例】:2017年4月20日,程某进入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在某产业园区,公司法人系施某。同年11月8日,A公司及法人施某作为主要出资人开设了B公司,公司地点在A公司院内。2019年4月,程某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程某职位和工作地点不变。程某自入职以来,A公司、B公司一直未依法与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5月,因A公司和B公司长期拖欠程某工资,程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后公司停止程某工作。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依法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B公司辩称,程某2019年4月才入职公司,B公司不应自2017年4月20日起就开始承担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B公司依法支付程某2017年4月至劳动关系解除之日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程某自2017年4月20日入职A公司,2019年7月被安排至B公司工作,程某职位和工作地点都不变,经济补偿金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专家提醒:经济补偿金并不一定以入职最新一家用人单位时间为起算时间点,如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可以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第二个问题:被裁员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公司业务调整,一整个部门要被裁员,公司应支付多少经济赔偿金?近期,某大型互联网公司裁员时的“N+2”赔偿方案引发关注。所谓“N+2”,其中N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发放半个月工资。举个例子,员工在该公司工作1年8个月后被裁员,公司应向其支付“2+2”,即4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这个赔偿方案引来不小争议,有的认为公司十分厚道,比法律规定的赔偿得更多,有的认为大公司应该担负起更大的社会责任。那么从法律上来看,补偿金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呢?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2N”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此时的赔偿金为2N。
这些情形,公司支付“N+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N+1。值得注意的是,若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则经济补偿为N,即无须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些情形,公司支付“N”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N。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被迫辞职的;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4)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拒绝或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这些情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法定解除的情形下,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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