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咨询了一个问题:一家公司在招聘某职位员工时,明确提出应聘者必须有博士学位、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但有位女性求职者伪造学位证书、虚构工作经历应聘成功后,公司因发现她“简历造假”而决定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但现在出现了一个状况,这位女员工突然说自己已经怀孕了,那这个时候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吗?

小编特此咨询了相关的专业人士,给出的解答是这家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位女士在公司对应聘有着明确要求的情况下,伪造学位证书、虚构工作经历,隐瞒根本无相应学位、工作经历的真实情况,诱使公司以为她符合条件而签订了劳动合同,无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构成欺诈。
在此情况下,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实施裁员。”可它针对的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基于这位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决定了她并不享有不被解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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