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由此可见,法律对用人单位何时应为劳动者办理包括出具离职证明在内的离职手续,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经常能遇到有的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情形,并且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也有其一定的理由,比如劳动者在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不仅不配合处理后续工作还自行辞职一走了之;又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且在用人单位调查期间为逃避被解除劳动合同故自行辞职等等。
尽管用人单位有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但当前劳动法律下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决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就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其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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