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合同
有的企业和入职员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后,理应给员工一份劳动合同。可这些企业的人事可能只会给员工一份仅有员工自己签字的劳动合同,里面没有盖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样的做法可行吗?

这样的做法当然不可行。一来是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否则,这样的劳动合同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二来这样的合同让员工觉得没有保障,工作中难免会有所保留,不踏实。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来说也是不利的。
三是不盖章的劳动合同也让企业承担了法律上风险,是有管理隐患的。如果员工据此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都是一种损失。
因此,建议采取这样做法的企业还是应该及时改正,既然已经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给员工一份盖了公章,有法人代表签字的劳动合同又会是多大的难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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