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员工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加上奖金一共为15000元。
一年之后,公司口头通知该员工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该员工和公司达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签订《离职补偿协议书》。协议上约定: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该员工支付2021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尚未支付的薪资共计15,000元以及离职补偿金15000元。
协议签订后,该员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是公司到现在只向其支付了10000元,剩余的钱款公司迟迟不予支付。该员工如何维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与该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约定离职补偿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另外,该员工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公司应当向其足额支付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据此,该员工与公司签订的《离职补偿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存在可以撤销协议的情形,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公司没有如期支付工资差额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可以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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