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入职时,与企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合同上只有法人代表和员工本人的签名,在员工离职时,能否劳动仲裁索要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这种情况下,员工不能向公司索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所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其立法本意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赋予其法定义务,以充分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而不是为了使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据此,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应注重用人单位是否完成了书面缔约的义务。
另外,《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虽然合同上存在公司没有盖章的瑕疵,但这个瑕疵不能否定公司已经完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员工不能仅仅以公司未签章为由,否认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因此,公司没有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义务。
建议相关的企业重视对劳动合同的管理,解决这个瑕疵,弥补管理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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