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发现怀孕,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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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期 劳动纠纷案例

女员工与公司的合同期满后,公司没有与她续签合同。离职之后,她意外发现自己在公司期间就已经怀孕,按照相关法律,公司不能与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HR案例网为朋友们分享这样一则涉及到“三期”女职工的劳动纠纷案例。

离职后发现怀孕,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案例详情】

2018年4月,林悦(化名)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她办理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2021年2月,公司告知双方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因单位效益不佳需要裁员,决定不再与林悦续签劳动合同,林悦未提出异议。同年4月1日,公司下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

然而,几天后,林悦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怀孕,且怀孕时间是在上班期间,当时并不知晓。于是,林悦去公司找经理,说明情况并拿出《诊断报告》,提出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的要求。

科技公司经理表示,公司下发通知前告知了相关情况,但林悦没有提及怀孕这件事,所以要求不能满足。林悦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支持林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此案争议焦点是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是否需要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这两个问题,专业人士进行了分析点评。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除女职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存在“三期”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三期”女职工劳动合同的,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对于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终止已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虽无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但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上述案例中中,科技公司已提前告知林悦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期间,林悦未向公司告知其怀孕事实,且未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提出异议,公司与林悦终止劳动合同并无过错,但在作出终止决定之前林悦已经怀孕属于客观事实,且林悦因医院诊断才确认自己怀孕,不存在故意隐瞒怀孕事实的情形,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林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尤其在对女职工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时,应主动排查女职工是否处于“三期”中的某一期。对于女职工来说,应及时将怀孕事实告知单位,这样才能有效地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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