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用正规发票虚报费用被辞退,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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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辞退 劳动纠纷案例 赔偿金

员工提供正规发票报销业务招待费,公司发现虚报将其辞退。员工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赔偿金,最后结局怎么样?我们通过下面一起劳动纠纷案例的详情来了解。

员工用正规发票虚报费用被辞退,企业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案例详情

李莎(化名)于2010年入职某集团公司,工作岗位为商务专员。2020年8月,集团公司以李莎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为由向其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李莎认为其提供的均为正规发票,不存在虚假报销行为,即使存在,也不属于严重违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集团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集团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万余元。

该仲裁委受理后,作出了支持李莎请求的仲裁裁决。集团公司不服该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集团公司经合法程序制定的《报销政策》规定,员工可报销与客户发生的合理的业务招待费,并提交正规发票和相应的招待流水小票;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多报、瞒报或虚报报销费用金额且超过人民币500元的,集团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集团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李莎报销两笔业务招待费,合计超过了700元。但发票开具地点显示其在深圳进行业务招待,而按照集团公司的工作安排,此时的李莎本人在上海出差。

而且根据调查反映的情况,李莎用于报销业务招待费的小票并非相应餐饮企业开具,且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笔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

此外,李莎报销业务招待费时提供的其他小票存在样式不合常理(用A4纸打印)、不同餐饮企业开具的小票所留联系电话相同等情况,应依法认定为虚假报销。

一审法院指出,虚报费用属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严重损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间的信任关系,集团公司在《员工手册》中将虚报费用金额超过500元的行为确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满足相关程序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其进行人事管理和奖惩的依据。

认定是否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用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及报销的金额是否超过实际费用的金额,即使李莎申请报销时提交的发票为正规发票,但其提交的小票不真实,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业务招待费用实际发生,仍应认定不存在真实的业务招待。李莎存在虚报业务招待费超过500元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集团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作出判决:集团公司无需向李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一审判决后,李莎不服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报费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损害劳资双方的信任关系,在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纪律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劳动者虚报费用,用人单位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而且反向激励劳动者通过虚报费用等行为侵占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利于企业产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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