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这里法律规定的“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的义务,一天也不能少,否则企业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曾经就有一个案例,一家公司有名员工身患重疾,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于是企业在2019年1月4日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支付了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可是后来,该员工还是将企业给告了?原因是什么呢?
原来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一名做事比较马虎的HR,没有提前30天,而是提前了28天通知要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要求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hr却只想着多支付两天的工资息事宁人,但是该员工还是不肯罢休,直到申请劳动仲裁,最后仲裁委还是支持了该员工的请求。
所以法律上的规定一定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否则很容易让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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