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案例:2022年2月,某公司与员工张某发生劳动纠纷,张某将该公司诉至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2020年和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经查,2019年1月15日,张某入职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2月,张某发现公司未发放超时工资补贴和加班补助,多次协商后仍未解决,2021年12月底,张某向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2年1月6日,该公司以张某旷工9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张某工作年限,自2020年1月15日起,张某每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公司未安排张某年休假,张某也未主动放弃年休假。
因张某与该公司均拒绝和解,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作出裁决,裁决该物流公司依法支付拖欠张某工资和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48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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