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在人力资源群中问题到一个问题:自己是某IT公司的员工,2019年8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因疫情原因老家被封控,无法按时返岗。这位朋友及时向公司说明了原因,并得到领导的理解和支持。
不料4月份的时候,他却在微信上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双方的劳动关系自2022年4月1日起解除。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他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关专业人士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因此,企业不能因员工被封控无法到岗而与员工解除劳务关系。如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刚才这位朋友所在的IT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今年3月,他未能到岗上班系其所在地因疫情采取紧急措施导致,非因归责于他本人,应当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IT公司应当支付他3月份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新冠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此,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未到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详细了解其未到岗的客观原因,积极与员工沟通,不宜贸然以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推荐阅读:
还木有评论哦,快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