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资群中有朋友问到一个这样的问题:小飞是一家企业的员工,他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小飞是做一休一。后来他向公司申请年休假,但是老板说:“你还不知道吧?综合工时制是没有年休假的,而且我们是私营企业哪里来的年休假,都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
小飞感到很疑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还能享受年休假吗?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要搞清楚,带薪年休假的享受主体是哪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劳动者是否能享受年休假通过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性质以列举法的方式来规定,并未从工时制度的角度对享受主体加以限制,可见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与享受带薪年休假并不冲突,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都属于带薪年休假的执行单位,本案中公司老板所称只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享受年休假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小飞只要符合了年休假的享受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对其进行安排。
其次,我们来看享受年休假的排外情形有哪些?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对于不享受年休假的排除情形已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应对其进行扩大排除,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员工不在此情形,故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在符合年休假享受的条件时均有享受的权利。
综合工时制虽有别于标准工时制,但其只是一种工作时间安排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由于有淡季和旺季或工作与休息的区分,只是工作时间相对灵活、不固定,而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年休假与工时制度没有直接关系, 用人单位可通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对于员工的休息、休假进行明确。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员工符合休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保障员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如未能保障员工休年休假的权利,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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