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医疗期
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计算的基本步骤为:根据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的期限
根据医疗期长短确定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如3个月医疗期则累计病休的计算周期为6个月。从员工休病假第一天起记录员工的病假天数,在计算周期内汇总职工的病假天数,并判断医疗期是否届满。
举例说明:例如,小王已经工作了六年,在本公司工作了三年,于2019年1月2日第一次请病假,那么,小王的医疗期限为3个月,累计计算周期为6个月,即从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这6个月时间内确定3个月的医疗周期。
1、如果小王连续请病假,那么就到2019年4月2日医疗期结束。
2、如果小王非连续性请病假,那么请假时间就须是在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7月2日之间,若达到三个月则医疗期满。
3、如果在规定的时间跨度2019年1月2日至7月2日之间累计休病假未达到3个月,则医疗期未满,那么该医疗期结束,记录归“0”,下一周期仍应该从小王第一次请病假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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