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劳动合同
我们公司在其预先拟定、对所有入职员工都适用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因劳动合同引发的一切纠纷,只能通过双方协商处理,不得申请仲裁。”万一员工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由于彼此一直协商未果,员工想申请仲裁,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的规定是否有效?

“不得申请仲裁”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即只要属于对应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享有当然的申请仲裁权,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加以剥夺,其中当然也包括以协议方式剥夺。
公司与员工关于“不得申请仲裁”的约定,无疑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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