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傻的一种员工离职方式就是自己没捞到赔偿金或代通知金,反而给企业造成损失,被企业索赔!
员工提出离职并要求立即离开,这种情况分两种看:单位同意、单位不同意。
员工提出离职并表示要立即离开,如果单位觉得员工离职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种种原因,单位不批,员工还是不辞而别,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那员工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下面说的第四种离职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究赔偿责任也应根据致损类型进行分析,分为两种情形:
如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企业损失,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可要求劳动者赔偿以下费用: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劳动者违反保密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侵犯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导致损失的情形。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外,与劳动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形相对应的,是员工在职期间因职务行为导致企业损失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只能要求劳动者进行限额赔偿。如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记得小编原来有一个同事,担任一个小主管,因为工作和公司产生了矛盾,愤然提出离职。然后他把自己的电脑进行了格式化,删除了所有的客户资料,一走了之。他这种行为就是明显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完全是可以找他索赔,只是后来企业作罢,没有追究。
而当员工不辞而别后,先向其事先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一份《催告函》,催告其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告知其如有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交相应的证据,并告知逾期不返的后果。这是基于管理职责所做的一个动作,一个员工没来上班,企业作为管理一方,对此不闻不问不好吧?
《催告函》发出超过指定期限员工仍未返回的,再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缺勤达到一定天数解除劳动合同)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有建立工会的企业,解除前记得通知工会。
向员工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特快专递详情单上注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以上操作,这样既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避免了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或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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