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工资
公司拖欠了员工的工资,经仲裁调解后约定,公司向员工分期支付。但是公司未按期支付员工的工资。请问,员工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是另外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因此,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公司仍没有按照调解书所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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