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月工资标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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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育津贴 劳动纠纷案例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月工资标准怎么办?且看下面一起来自上海地区的劳动纠纷案例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前月工资标准怎么办?

案例详情

陆女士于2020年3月4日入职上海某互联网公司,当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效期至2023年3月3日,岗位为采购部门经理,工资为5000元。同日,陆女士与某服务公司(经查该公司与前述互联网公司为关联公司)签署《兼职合同书》,约定陆女士为该服务公司提供采购服务,劳动报酬为每月8000元。

2020年10月26至27日,该互联网公司意图调整陆女士岗位及薪酬,出具《员工异动审批表》载明:陆女士从经理降职为采购专员,工资从13000元降至7000元。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同意,后因故未执行该调整方案。

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3月24日期间,陆女士休产假。陆女士在产假前的工资由该互联网公司及该服务公司按月发放,分别约税后4000元、6000余元。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核定表”载明,陆女士于2020年11月20日生育,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12月15日核定按5748元为标准向陆女士支付生育生活津贴。

陆女士于2021年3月25日返岗工作,该互联网公司又提出调岗,双方就此进行沟通,但并未达成一致。2021年5月20日该互联网公司向陆女士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陆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13000元的标准补足其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同时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及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经仲裁、一审,法院判决该互联网公司补足陆女士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主要涉及劳动者生育生活津贴差额补差的问题。

一、生育津贴低于产前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本市女职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应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法院最终采信陆女士主张,认定其月工资为税前13000元,并判决用人单位按照此标准补足生育生活津贴差额。

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整三期女职工工作岗位。

上述案例中中,陆女士产假后要求返回原岗位并无不合理之处,该互联网公司在未与陆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待遇,损害了陆女士合法权益。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与陆女士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向陆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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