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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不合格扣发绩效工资,产生争议谁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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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扣发劳动绩效工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

绩效考核不合格扣发绩效工资,产生争议谁来举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月工资构成中包含有绩效工资,在扣减绩效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就绩效工资的考核、发放等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

张三于2014年11月20日入职A公司,担任研发中心项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11月19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三月工资标准12000元,其中绩效工资占20%。

2017年5月16日, 张三提出离职, 6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7月,张三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期间绩效工资。A公司认可每月扣发张三绩效工资2000元。A公司主张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发放,张三考核不合格,故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A公司提交了薪酬管理制度、员工手册等材料为证。张三主张,在职期间公司从未给出工作任务目标、未告知绩效考核制度,也未进行过绩效考核。经询问,A公司表示无法就绩效目标、绩效考核制度、考核标准以及具体的绩效考核情况进行举证。

最终结果,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三的仲裁请求。

以上文章通过列举法条和实际案例来说明: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绩效工资,用人单位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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