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年休假
有些公司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将春节假期和年休假连放,这样一来让劳动者尤其是外地劳动者有更充裕的时间享受个团圆年,二来也满足了公司的实际生产需要,不失为一种“两全其美”的办法。

这里就存在三个问题:首先是公司能这样安排吗?其次,劳动者可以拒绝这样的安排吗?最后,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应该由劳动者来自主决定休假时间吗?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我们将逐一进行解答。
首先是公司能这样安排吗?回答: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已做出明确规定,即“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见,劳动者虽然享有休年休假的权利,但是休年休假并非只有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一条途径,用人单位也可以对此主动安排。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有安排年休假的最终决定权,因此有权以延长春节假期的方式主动安排年休假。除春节外,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年休假安排在其他时间。
第二个问题,劳动者可以拒绝这样的安排吗?回答:不行
休年休假并非只有职工向用人单位申请,职工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之一且非决定因素,因为上述规定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甚至即便职工不主动申请,也不能视为职工放弃休年休假的权利。
如果用人单位的年休假安排属于统筹保障职工休假权、考虑企业的正常工作秩序之举,且职工能够达到休息的目的,故尽管属于公司单方面安排,也不完全符合职工的意愿,但并无不当。
如果在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期间,劳动者不想休假,怎么办?用人单位安排后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三个问题,休年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应该由劳动者来自主决定休假时间吗?回答:还真不是这样的规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应考虑职工本人意愿,但是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统筹安排的假期是否能被视为年休假,通常以公司是否尽到告知义务,使劳动者知悉假期性质为依据。公司对于劳动者“已休年休假”的主张,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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