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毕业大学生去企业工作属于劳动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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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劳动关系 劳动纠纷案例

在校大学生,还未拿到毕业证,去企业工作是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属于热点问题,下面我们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说明。

未毕业大学生去企业工作属于劳动关系吗?

案例详情

张三某高校酒店管理专业的在校大学生,因其已完成在校期间的学业,面临就业压力,故其以临近毕业大学生的身份到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聘,后被录用。

自2022年1月13日起,张三在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前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其每月工资底薪为4000元,另加300元全勤提成,并发放生活补贴,张三的工资实际发放到2022年3月30日。

2022年春节期间张三按照规定放假休息,2022年3月30日A酒店口头告知张三被辞退。后张三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三不服,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应从大学生提供劳动的目的出发,结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进行衡量判断。

若在校大学生以就业为目的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与用人单位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认定双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判决结果

2022年1月13日至2022年3月30日,张三与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张三向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动,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并受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该公司向张三支付报酬,符合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

张三虽为在校大学生,但是已完成大学期间学业,并以就业为目的进入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故法院认定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判决A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张三支付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

法官说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定可见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三方面来认定,在校大学生也应当从上述三方面来考察。

对于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对此,《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条明确规定,勤工助学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组织从属性的特征。

该种情形下,学生与用人单位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在校大学生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者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应认定劳动关系。此种情况下,学生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是学校专业培养和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以学习为目的。此时,学生不是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的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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