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明确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职工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我们用下面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详情】
2022年9月30日,程先生完成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后,提前50分钟下班。途中,程先生骑行电动自行车与一辆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程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程先生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认定程某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人社局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用人单位认为,程先生提前下班并未履行请假手续,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其提前50分钟下班回家的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程先生下班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的时间,明显不符合“合理时间”。
据此,该用人单位认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程先生在完成当日的工作任务后,客观上存在提前下班的行为,但这并不能改变“上下班途中”的性质。经法庭调查,法院认定,程先生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地点为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上。
因此,程先生在提前下班返回居住地的过程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属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程先生未履行请假手续提前下班的行为,不符合在“合理时间”内。法院认为,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取消原《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的规定,即体现了这一立法目的。此外,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的处理,但工伤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的情形可知,“上下班”主要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强调职工应当是为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时间因素只要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不能单独直接决定“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适当地早于或迟于规定上下班时间,都属于合理时间的范畴。
本案中,用人单位并不否认交通事故发生在程先生下班回家途中。虽然程先生提前下班,但尚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不影响“下班途中”所受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该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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