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劳动者故意不签字导致劳动合同没有生效,可以索要两倍工资赔偿吗?我们用下面一个经典案例来说明。

【案例详情】
2020年5月30日,赵四(化名)入职A公司从事销售员一职。2020年6月,A公司HR将劳动合同交给赵四签署,但赵四仅填写了封面信息,未在合同尾页签名、也未告知未签署合同的事实,即将合同交给公司,事后赵四也未找公司补签,公司hr也没有认真检查。
2021年2月赵四索要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才发现尾页未签字后要求其补签,但赵四拒绝。2021年4月22日,赵四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关系即日解除。
随后,赵四诉劳动仲裁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赵四的诉求均被驳回。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倍工资并不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而是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性,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恶意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该规定是为了规范用工环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诚信和谐劳企关系的建立。
其次,和谐劳企关系的建立需要靠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双方的共同努力。如果劳动者知晓二倍工资的规定而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可以推断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非是为了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图谋获取不当的利益。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法律保护弱者正当利益的初衷。如果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则会引发道德风险。人民法院在审理劳企纠纷时,应坚决打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以劳动者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最后,本案中,A公司在赵四入职的第一个月即将书面劳动合同交给赵四签署,但赵四不积极履行签署合同的义务,仅填写劳动合同的封面,未在落款处签名导致该劳动合同未生效,结合2021年2月赵四索要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发现后要求其补签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主观上不存在与赵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且赵四因自身原因未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名,后又在本案中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仲裁委和法院驳回赵四关于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的诉请。
另外多说一句,作为企业的HR或者是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务必要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检查劳动合同的签字、盖章及有效性,以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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