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女员工于2021年10月开始休产假,这期间公司进行了工作项目调整,该员工所在的岗位被取消,而她被要求调到另一个项目地点工作,离家30公里,每天往返通勤需要4个小时。这名女员工因为还在哺乳期,就拒绝了这次调岗。
但是,公司仍多次给她发送调岗短信,通知该员工在指定日期去新岗位报到。女员工在短信里回复不同意。结果公司以她旷工为由,直接把女员工辞退了。公司这样辞退女员工是合法的吗?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
调岗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尤其是“三期”女职工的身心状况、客观困难等,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对劳动强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适度增加工作灵活性,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给予“三期”女职工更多的人文关怀。
公司因项目原因调整这名女员工的工作地点,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她刚休完产假,尚处于哺乳期,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距女员工的实际居住地约30公里,搭乘公共交通的往返通勤时间达4小时,公司对此理应给予充分考虑。
根据女员工反映的情况,公司在未与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没有充分考量她面临的现实困难,以旷工为由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这名女员工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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