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于2021年9月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工程类岗位,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入职后,张三向公司提交了一份“业务目标/目标值/KPI权重/计划时间表”,显示“专案进度达成率为100%;生产良率95%;持续改善件数每月一件;生产人力节降20%,预计完成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KPI权重各占25%。”
2022年1月底,公司提供的良率报表中,张三的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虽有提升,但是未达到95%。2022年4月19日,科技公司以张三“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之前公司从未与张三协商或约定任何试用期录用条件,张三本人也从未接到公司任何有关“试用期录用条件”的通知或文件,并且张三工作后,团队的良率也在不断提升,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合格”情况。请问张三可以仲裁要求其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吗?

答:张三与公司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已经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六个月,但未约定明确的试用期标准,张三确向公司提交了工作计划,但工作计划并不等同于试用期标准,双方亦无约定工作计划将作为试用期的标准或者未达到工作计划中的项目视为“试用期不合格”。
公司提供的各项数据中系良率的报表,即使按照张三的工作技术,KPI的权重仅占25%,也未明确未达95%的后果。因此,公司认为张三“试用期不合格”无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公司以张三“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试用期内的考核,双方应该有明确约定供双方参照,作为试用期合格与否的标准。如果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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