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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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社保 劳动纠纷案例

有些企业为了“合法”逃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会与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但是,这些协议并不会被法律所承认是无效的,具体情况我们用下面的案例来说明。

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

案例详情

李四于2015年入职某制造公司,因该公司要求入职员工必须签订 《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故李四在办理入职手续时与制造公司签订了该申请书。

申请书主要内容为:“李四自愿每月领取公司发放的社会保险金补贴费300元,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金;李四承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问题与制造公司无关,李四自己承担社会保险方面的责任。”

2021年,李四从制造公司离职。 2022年7月18日, 李四到制造公司所在地的社保中心处投诉,称制造公司自其入职至今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中心遂对此开展调查,并依据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有关规定要求制造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经社保中心调查核实,制造公司确未按时为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合计107603.14元 。

随后,社保中心对制造公司提出稽核整改意见,责令制造公司为李四补缴社会保险费。 因制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补缴义务,社保中心对其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制造公司不服该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以社保中心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制造公司诉称,李四在入职时明确向公司表示不要求为其上社保,并签订 《自愿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每月领取补贴费300元,也承诺在合同期限内,劳动保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相关问题与电缆公司无关。 因此,李四在离职后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缺乏依据, 制造公司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不认可, 请求依法撤销该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 减免。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强制义务,不能因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本案中,制造公司与李四存在劳动关系, 应当依法足额为李四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制造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社会保险中心经核查后对其作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房山法院驳回电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缴纳社保属于义务,单位个人无权放弃。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社保缴纳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劳动者因依法参保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有关劳动者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权益的约定,因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认定为无效。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仍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通过与劳动者协议放弃参保的方式来减少用人开支,而这种做法实在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按照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在用人单位按期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下,一旦劳动者发生诸如工伤等出险事项 , 产生的如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将从社保基金中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一种保障,双方决不能存在侥幸心里 ,更不能因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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