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多次约定试用期 即使员工自愿也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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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试用期 赔偿金

员工王五曾在一家公司连续四次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每次均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请问:王五能否要求公司赔偿试用期减少的工资收入?

答:王五可以要求公司赔偿试用期减少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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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公司的行为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结合本案,王五和公司分别为期一年的四次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的约定,有两点与之相违:一是均超过了二个月;二是后三次不应约定试用期。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即公司应当向王五支付第一次劳动合同超期1个月,第二、三、四次劳动合同不应设立试用期计9个月(3次×3个月/次),共10个月满月工资。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即如果王五没有严重违反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没有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没有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公司提出却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形,如果王五没有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意味着公司不仅应当向王五支付第一次劳动合同超期1个月,第二次劳动合同不应设立3个月试用期,共4个月的满月工资,还必须向王五支付第三次应当与王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却没有签订的11个月的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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