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历造假被公司解雇,告公司要求赔偿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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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简历造假 劳动纠纷案例

一些求职者为了能找到工作,会对自己的简历进行“美化”,甚至是简历造假。虽然成功入职,但难免被发现进而被解雇。下面我们来分享一起这样的案例,希望能对朋友们起到有益的帮助。

简历造假被公司解雇,告公司要求赔偿败诉

【案例详情】

某商务公司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招聘岗位为财务总监。张三认为这个职位非常适合自己,于是向该公司投递简历,但她的简历在初筛时就被淘汰了。

时隔半年多,张三看到该公司再次招聘财务总监岗位,为了顺利入职,张三对简历中的内容进行了“加工”,修改学历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并增加了在某知名企上班的工作经历。

不久以后,张三顺利入职了商务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张三的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岗位要求,张三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

后来,商务公司以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三不服公司的管理决定,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

【仲裁及法院审理】

张三的仲裁申请没有获得支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务公司支付自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000元。

张三诉称,简历造假的情况属实,但这并非商务公司当初解雇自己的理由。公司是在自己即将转正前突然下发解雇通知。公司在解雇时并未发现简历造假一事。公司是为了无责解雇,才把解雇理由改为是因为其简历造假。公司单方强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商务公司辩称,在试用期内,公司发现张三不能胜任其所应聘的岗位,因此安排人事部门特地对张三做深入的背调审查。在调查中,公司发现张三曾投递过两次简历,且有较大出入。张三所填写的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与其学历证书及市人社局的查询结果严重不符。后来,张三也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以张三“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不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张三虽主张商务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原因并非由于其存在简历造假,但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当天的邮件截图及其与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商务公司均已明确解雇理由为小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

诚信是社会主义职业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管是在招聘环节还是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应始终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填写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

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张三入职时所提交的两份简历与其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张三亦自认其简历造假。公司规章中规定了“劳动者若存在故意填写错误或虚构信息行为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商务公司解雇张三的事实和理由充分。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请。

张三败诉了,但值得一提的是,商务公司的HR竟然没有发现张三投递过两次简历,而且两次简历的内容不一致。直到感觉张三有问题,做了背调才发现状况。从以上看出,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岗位的招聘流程很不完善,有漏洞,才让人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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